




1,、合同清單中,針對統(tǒng)一工作內容,在兩個清單項中重復列項,結算時應該如何計?
2,、合同清單中,規(guī)范中說明一個清單項包含了另外一個清單項的工作內容的,但是被分別列項招投標后簽訂了合同的,該如何計?
以上兩個問題有沒有相關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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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相關規(guī)范規(guī)定,,而且是甲方自己的原因導致的,,那就正常計取,結算按照投標的考慮,,又沒有簽證變更和圖紙變更,,就正常按照投標清單進行結算就行的
也就是兩個清單項都報?結算的時候才能說服審計人員
這不是甲方自己造成的嘛,甲方簽合同的時候也沒有提出來啊,,所以說就這樣說就可以了啊,,都到結算了,那肯定是按照投標的清單考慮啊